(一)“爱国守法”——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2.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和义务。
3.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
1.对工作高度负责
2.认真备课上课
3.认真批改作业
4.认真辅导学业
5.不对工作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师德的灵魂
1.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2.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3.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4.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教师的天职
1. 实施素质教育,遵循教育规律
2. 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
3. 培养学生良好品德,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4. 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
1.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
2.严于律己,以身作则
3.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
4.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
5.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6.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责之便牟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教师专业发展的不竭动力
1.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
2.潜心钻研教育教学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水平
一、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基本法。
《教育法》是依据宪法制定的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关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是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规体系中的“母法”,在教育法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通常规定一国教育的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基本制度以及教育活动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是教育单行法,依据是《宪法》和《教育法》制定。《义务教育法》对《教育法》规定的“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中的义务教育制度进行法律规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法》是教育单行法,《教师法》对教师培养、教师职业活动和教师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规范,是集合了教师的行业管理和教师的权益保护为一体的综合性的专门法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一般作为教育单行法看待。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不仅仅是教育活动领域中的问题,也是社会生活领域中的问题。
《未成年人保护法》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需要出发,制定了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的法律规范,涉及学校、家庭、社会和司法部门。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同《未成年人保护法》关系密切.两者实质上都着眼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两者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关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旨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责任主体涉及学校、家庭、社会和司法部门。
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教育部制定颁发的,属于“教育规章”。为实施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提供了实际操作规则。《办法》不仅与学生的权利保护有关,也与教育活动中学校权益、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秩序相关。
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规划纲要》是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层面的教育政策文件,21世纪第2个十年指导全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规定了我国这一时期教育发展的总体方向、战略任务和各个教育领域改革发展的主要任务。
《规划纲要》适时地回答了我国在21世纪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指明了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向,为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改进和完善提供了依据。具体法律条文详见配套教材。
(一)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
平等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权、人身自由权、社会经济圈、文化教育权、监督权等
(二)教师作为教育专业人员的权利
1.教育教学权
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任何个人或部门无权干涉
2.科学研究权
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管理学生权
教师拥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4.获取报酬权
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5.民主管理权
教师拥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6.进修培训权
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教师的义务
1.遵纪守法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教育教学义务: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尊重学生人格义务: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提高思想义务水平义务:
六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