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保护
1.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4.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5.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二、法律责任
1.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